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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宣!2023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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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3-1-15 13:08:3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税局明确:2023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6日。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,按时完成抄报税哦!另外,增值税法(草案)已经公布!有什么影响?快来一起看下吧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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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国税总局明确:2023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6日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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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要注意的是:
一、征期1-16日
增值税、消费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文化事业建设费,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、房产税(按季)、土地增值税、印花税(按季)、烟叶税(按月)、资源税、环境保护税、工会经费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
二、征期1-31日
房产税(从价计征,按年)、城镇土地使用税(按年)、车船税(按年)。
并且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,结合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》(国办发明电〔2022〕16号)要求,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(如各地有所区别,以当地税局通知为准):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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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注意!
自2022年9月1日起,已享受延缓缴纳税50%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%的制造业小微企业,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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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!!
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、12月,2022年2月、3月、4月、5月、6月(按月缴纳)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,2022年第一季度、第二季度(按季缴纳)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、国内增值税、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,不包括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。
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,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,不适用本《公告》。
所属期为2022年8月(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)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,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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